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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异常反应救助补偿机制亟待完善

疫苗异常反应救助补偿机制亟待完善

央视网评论员 秦研科 2013年06月25日 18:21

  据统计,中国每个孩子小学前要接种14种22剂疫苗,每年疫苗预防接种10亿剂次。即使按照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宇公布的疫苗不良反应百万分之一二计算,也意味着每年有超过1000个孩子患上各种疫苗后遗症,留下终身残疾。

  百万分之一二,放在整个疫苗接种的大军中,或许这个数字微不足道。但具体到每年1000个孩子的身上,却是生命难以承受的疫苗之殇。数字的背后是一千个饱受疫苗后遗症折磨的生命,是一千个渴望健康的孩子,更是许多个家庭的不幸。

  从2004年江苏宿迁假疫苗案到2009年大连金港安迪的疫苗违法添加事件,从2010年江苏延申疫苗造假事件到2012年山东破获的涉及全国的非法疫苗案……国内频频见诸报端的疫苗事件背后,是国内疫苗安全性令人忧虑的现实。落后的生产管理机制,数十年不更新的技术,冷链运输保存环节的隐患,疫苗监管的不力……这些人为的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疫苗的风险,间接成为制造疫苗后遗症的“凶手”。

  每一支疫苗,都关系到每一个孩子的生命健康。减少疫苗对孩子们造成的不良反应,确保疫苗的安全性无疑是第一步。在“很多疫苗还在使用六十年代的技术”,国内免疫人才流失又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寄望疫苗技术的更新换代来提升疫苗的安全性显然不能在短时完成,但疫苗的监管环节却是可以防止造假疫苗、问题疫苗上市的快速、有效过滤网。当前,无论是在生产审批环节,还是在储存运输环节,对疫苗的监管力度都有待加强,它也理应比药品监管严格。此外,建立疫苗不良反应监测机制,及时召回有问题的疫苗,也是保障疫苗安全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是,尽管科技越来越成熟,但疫苗依然不是百分之百安全,即便在欧美发达国家,疫苗的不良反应也是人们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因而,在技术、监管等环节力求保障疫苗的安全性之外,还必须正视疫苗接种潜藏的风险,从立法层面建立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补偿机制。目前,我国虽然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不少地方往往又没有出台具体补偿办法,导致许多家庭在遭遇疫苗后遗症悲剧时面临维权困境。

  在补偿救助机制方面,不少国家已经建立了成熟模式,可供我们借鉴。例如,日本的《药品受害救济、研究开发、产品评审组织法》从立法层面规定多方募集捐款成立基金会,向受损害的被接种人给以补偿。上世纪80年代,为了应对疫苗供应危机,美国国会于1986年制定了《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确立疫苗安全及被接种人基金补偿形式等。根据该法案,美国国会于1988年通过并实施了《国家疫苗伤害补偿程序》,为接种疫苗给儿童造成的伤亡设立了无过错补偿制度,使受害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加强疫苗生产、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就是尽最大努力减少疫苗接种过程中可控的风险;从立法层面完善补偿救助机制,就是为不可控的风险埋单,避免对那些不幸的家庭造成二次伤害。只有监管、法律为接种疫苗的孩子护航,重视每一个孩子的健康和权益,类似的悲剧才可能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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