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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 传染性报告卡订正规则

[传染病] 传染性报告卡订正规则

订正
(1)病例发生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因该病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由报告单位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抽取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疾病名称,并按报告时限要求在网络直报系统中完成订正。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专病管理机构对报告进行订正后,应将订正信息反馈至报告单位,报告单位根据反馈结果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抽取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
(3)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疑似病例订正为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一种传染病订正为另一种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各型的订正,如未分型肝炎订正为乙肝)应及时更新诊断日期;而同一病种由临床诊断订正为确诊病例,诊断日期可不更新。
(4)实行专病管理的传染病,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时,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或排除时应在24小时内订正。已具备数据自动抽取交换功能时,系统将以唯一身份标识实现传染病个案信息与专病系统之间的数据联动。暂不具备条件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的动态订正,保证数据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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