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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子 发表于 2005-1-6 11:35

解读新《传染病防治法》

<P>    8月28日,经反复修改完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案。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文字篇幅为现行法律的两倍、法律条文由现行法律的41条增加到80条。

  <B>将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病种</B>

  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将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三类。修订案将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并规定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经过调整,列入修订案的法定传染病共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B>  将预防的关口前移</B>

  传染病预防制度是建立完善的传染病防治体系的关键和基础。修订案针对目前我国传染病预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传染病预防制度作了完善: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将预防措施向传染病发生前延伸,突出全民卫生习惯的培养,群众性卫生活动的经常化以及加强预防接种等措施;通过及时发现影响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因素,对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预警;强化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例的控制、救治。

<B>  定期公布疫情信息</B>

  为了解决实践中疫情报告不及时、传染病防治专业人员获取信息不畅通、掌握疫情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沟通不够等问题,修订案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规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遵循属地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疫情信息,对主动收集到的疫情信息和接到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报告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增加政府各部门、各有关机构之间疫情通报制度;规范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信息。

<B>  传染病发生时可采取非常措施</B>

  疫情控制措施是本法修订过程中各方面关注的重点。为了进一步界定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控制中的职责,规范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修订案分别不同情况,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的传染病控制措施作了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医学观察、强制隔离治疗、医学干预等措施。同时,具体规定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生疫情的当地政府的职责。
  修订案还特别规定: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采取非常措施,如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以控制传染病的传播、蔓延。

<B>  严防医院和实验室感染</B>

  医疗救治是传染病防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案设专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制度作了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工作中,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医疗机构内传播。
  修订案还吸取今年发生的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非典病毒感染事件的教训,从加强对实验室及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监督管理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扩散。

<B>  保障经费是政府的责任</B>

  长期以来,由于经费不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部分精力用于“创收”,影响了本职工作;一些传染病病人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成为新的传染源。修订案体现了保障传染病防治经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一原则,设专章规定了传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B>  实现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B>

  传染病防治一方面涉及对患者的救治和公民个人权利的维护,另一方面又涉及对传染病扩散的控制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修订案在规定保障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明确规定公民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在规定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规定实施隔离措施的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在规定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的同时,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予以保密;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他们歧视。来源:《法制日报》</P>

fqdbr 发表于 2005-1-6 15:46

<P>[QUOTE][QUOTE][/QUOTE]保障经费是政府的责任

  长期以来,由于经费不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部分精力用于“创收”,影响了本职工作;一些传染病病人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成为新的传染源。修订案体现了保障传染病防治经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一原则,设专章规定了传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QUOTE]</P><P>  至少现在还没有什么改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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