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家园's Archiver

lxton 发表于 2006-9-23 19:52

国家到了应该管管疾控中心人员准入的时候了!!!

卫生部应该管管各级,疾控中心的人员准入了。以我们县疾控中心来说,近几年进人不少,可基本就没进学医的院校毕业生,卫生专业院校生的十年没进人了,是大专院院校没毕业生可招吗?否!连我们的其他医疗单位的同行都说,你们疾控中心近年进来的人大部份是“垃圾”!连我们们也是这样认为,再这样进人,疾控中心快成“垃圾堆”了,这些进来的人,全是关系进来的,进来时不讲究什么学历、也没有考试考核等,其工作能力、责任心、事业心大部份很差,由于进来的人是在单位一线科室缺人情况的下进来的,这些人也被安排到疾控一线科室。我们单位不少人认为我们单位是一代不如一代。在近年国家逐步加强疾控工作的时候,可们们县级疾控单位的人员素质却逐年下降,(因为老一代在退,新的一代垃圾在不断进入)一代不如一代,如今我们单位的人员素质连80-90年代都不如,国家如不管这些各级疾控中心的人员准入,我看国家花再多的钱,修多大的房子,配再多的装备也是白搭!!!!!!!!!

将军牛牛 发表于 2006-9-24 08:11

<P>     告诉你们一个真实的事,县太爷的坐骑轧死了人,作为善后处理的条件,死者的遗孀进了CDC.</P><P>      荒唐吗?不荒唐!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倘若非典来,再受二遍罪.</P>

句章大侠 发表于 2006-9-28 08:55

<P>首先考虑的是cdc主任人选的准入问题!!!</P>

句章大侠 发表于 2006-9-28 15:21

<FONT face=黑体 color=#f70938 size=5>兵熊一个,将熊一窝!</FONT>

hongtao 发表于 2006-9-29 17:35

<P>我们大学本科公卫毕业的人都在考虑转专业的事情,很多都转了,这就是所谓“国家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现实可悲呀,能有什么办法,赶紧转吧!!!!!!!晚了就后悔也来不及了</P>

xwjlz 发表于 2006-10-13 02:56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lxton</I>在2006-9-23 19:52:36的发言:</B>
卫生部应该管管各级,疾控中心的人员准入了。以我们县疾控中心来说,近几年进人不少,可基本就没进学医的院校毕业生,卫生专业院校生的十年没进人了,是大专院院校没毕业生可招吗?否!连我们的其他医疗单位的同行都说,你们疾控中心近年进来的人大部份是“垃圾”!连我们们也是这样认为,再这样进人,疾控中心快成“垃圾堆”了,这些进来的人,全是关系进来的,进来时不讲究什么学历、也没有考试考核等,其工作能力、责任心、事业心大部份很差,由于进来的人是在单位一线科室缺人情况的下进来的,这些人也被安排到疾控一线科室。我们单位不少人认为我们单位是一代不如一代。在近年国家逐步加强疾控工作的时候,可们们县级疾控单位的人员素质却逐年下降,(因为老一代在退,新的一代垃圾在不断进入)一代不如一代,如今我们单位的人员素质连80-90年代都不如,国家如不管这些各级疾控中心的人员准入,我看国家花再多的钱,修多大的房子,配再多的装备也是白搭!!!!!!!!!</DIV>
<P>国家cdc、省级cdc为什么不呼吁?你们的草根快干了!要那么多的监测方案都见鬼去吧!</P>

zhjh20 发表于 2006-10-15 15:51

呵呵,目前CDC还是算得上清闲呀,不然的话老是一些有背景的夫人调入本单位呢?CDC的领导也是不好当呀,应为得罪不起各位领导的领导呀。[em06]

句章大侠 发表于 2006-10-17 12:10

<P>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P>
<P 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P>
<P>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P>
<P>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P>
<P>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P>
<P>  <U><FONT color=#0909f7>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FONT></U>、<FONT size=4><FONT face=黑体><U><FONT color=#ff0000>公共卫生</FONT>。</U></FONT></FONT></P>
<P>  <FONT color=#f70938 size=4>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FONT face=黑体>预防</FONT>、保健活动。</FONT></P>
<P>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FONT color=#ee1169>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FONT></P>
<P><FONT color=#f70909>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FONT></P>
<P>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P>

123456789+ 发表于 2006-11-2 10:03

<P>我这儿也是山区穷县,我记得:我们中心还早在一九九二年进过中专生的,以后进来的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干部子女以及小妹了。也好今年年终来了一个学医疗的专科生。不也在“改”吗?</P>

小河 发表于 2006-11-18 22:06

是该到提高素质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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