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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豆 发表于 2018-7-17 10:16

省级以下疾控、卫监被撤销!辽宁机构改革“有点乱”

作者|基层医改专家 徐毓才

来源|医学界

近日,辽宁省发布红头文件《省直公益性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对省级和市级疾控、卫监部门进行了改组和整合,整合之后只剩下省疾控,省级以下疾控、省级及以下卫生监督所均被整合,以后将不复存在。

据业内媒体报道,此次整合核心内容是:辽宁省保留省级CDC。省卫生监督被整合入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为省卫生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县处级。

其中沈阳市CDC和卫生监督被合并入市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为市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不定机构规格。抚顺市CDC并入市大健康产业研究院,为市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县级;市卫生监督并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市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县级。

业内媒体公卫人网形容为“一觉醒来,疾控和卫监真的没了”。

不过个人以为,这次整合,有点儿乱。

1.与中央事业单位改革精神不一致

2011年中发〔2011〕5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对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

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

根据以上原则,实际上目前各级疾控机构应该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而卫生监督机构,更多的履行监督执法职能,应该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单独设置为行政机构,二者本就不能整合。而辽宁这次以“整合疾控与卫监”为核心的改革明显与中央的精神不一致。

2.同一省内各市也不一致,今后会怎么开?工作怎么干?

不但如此,辽宁的整合改革即使在省内,各市也不一致。

沈阳市CDC和卫生监督被合并入市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为市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不定机构规格。且不说,定格不定格和二者整合为一个“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合适不合适,将一个“行政执法中心”设置为“事业单位”就欠妥。而抚顺市将CDC并入市大健康产业研究院,市卫生监督并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从“合并同类项”还算有点儿靠谱。但问题是在一个省不同市这种截然不同的整合,今后怎么安排工作,怎么下文件,怎么开会似乎都是问题。

3.大卫生大健康格局怎么形成?

在今年三月全国两会上,依法通过了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决定,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而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目的是为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除了整合国家卫计委、国务院医改办、全国老龄办职责外,还特别将工信部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职责,国安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整合。明确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卫生应急,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等。

很明确,国家这种整合意义重大,任务明确,其核心就是促进健康中国各项法律、政策落实。  

而在2016年8月召开的全国卫生健康大会上,也已经明确在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面,第一就是着力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监管等五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方面,要着力解决监管不到位,造成一些“政策”空转甚至变形,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健全医药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监管重心转向全行业监管等,卫生监督工作任务异常繁重,面临的新挑战更多,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而辽宁这次改革似乎与此不同向。

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更是肩负着十分繁重的健康促进重任,首当其冲的就是直面汹涌而来的慢性病与人口老龄化。而被整合的结果,极有可能是弱化疾控功能。

回顾2003年之后,各地提出监督与监测分离的改革思路,此后各地陆续将卫生监督从疾控部门分出来,就是为了避免教练员与裁判员不分状况。而今,又走了回头来,为什么要这么做?是否进行过深入调研?

总之,辽宁如此整合,其后果可能是严重的,一是导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弱化,政策空转变形趋势加速;二是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两只队伍涣散;最终导致比较严重的后果。因此,改革应该蹄疾步稳,不能任性而为。我们的改革已经有不少走回头来的先例,如此下去,损失是巨大的,还是少点的好。

360400 发表于 2018-7-25 22:18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梦里他乡 发表于 2018-7-26 16:21

这个改革会不会推广,各地都要求改革吗?

lizongjiao 发表于 2018-7-26 16:38

从卫生监督的发生发展看来,只把卫生监督看成是单纯的执法职能,是卫生改革的一个误区,更是卫生发展的倒退。让干事的不知怎么干,是情理之中的。长期以来,基层卫生监督更多的是教育指导功能。把业务部门作切块处理是荒唐的,无序,形式主义。

emwzw 发表于 2018-7-28 16:23

是的,越改越看不清。真的有点乱套的感觉。

lizongjiao 发表于 2018-8-11 15:34

赞成笔者的观点,这样的改革让人感觉卫生如同案板上的一块肉;任人蹂躏和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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