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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6-6-24 15:38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发〔201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预防接种工作是预防、控制乃至消灭传染病最经济、安全和有效手段,是我国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成效最显著、影响最广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国自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以来,有效控制以致消除、消灭了一些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但是,近期个别地区暴露出的问题,提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亟待规范加强。近期,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基层预防接种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服务模式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模式,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海岛地区,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或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设置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与入户巡回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当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二、统筹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
  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尽量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采取日、周接种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服务需求,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在有“赶集日”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在“赶集日”提供接种服务。村级接种点每月应当至少提供2次预防接种服务。实施入户接种的地区,每月应当至少提供1次预防接种服务。
  三、加强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管理
  定期开展预防接种人员培训。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新设置的预防接种单位和新上岗的预防接种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资质审核,通过审核并在有效期内的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方可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县级应当进一步强化接种单位资质管理,明确其责任区域,定期开展资质审核,定期组织开展预防接种人员资质审核、专业培训和考核。各地要对辖区现有的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进行1次全面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资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开展对接种单位及其人员的资质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四、强化预防接种工作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大力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资质、规范预防接种设施条件、规范疫苗和冷链管理、规范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规范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规范预防接种记录和报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其指定的本辖区内接种单位进行公示。接种单位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和不良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等非疫苗作为疫苗推荐使用,村医不得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要保护受种者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非法从预防接种相关信息系统中获取或外传受种者个人信息,严禁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等名义,向受种者及监护人推荐未经官方认证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程序、社交媒体公众号等非官方信息平台。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强化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疫苗采购、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align=right]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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