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家园's Archiver

dyxjw 发表于 2015-2-5 11: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关心爱护防治人员的职业安全和身心健康。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近十几年来,我国先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任务艰巨繁重。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和我国对外交往增多,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境外传染病输入风险明显增加,给我国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挑战。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认真履职尽责,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
  二、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
  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的防护标准、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建立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和监督执法等工作的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有效降低其在病例调查、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及时做好疫点、疫区或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
  三、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医疗机构要做好传染病患者的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标准,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重点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强化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保障群众就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全。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承担转运救治任务的单位和运输企业做好相关人员防护。
  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
  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降低标本转运、保藏、检测等环节的感染风险。科学规划和布局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每个省份应当设有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推进国家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地方要做好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的投资安排。实验室建设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转、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逐步使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规定要求。切实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规定,建立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满足传染病防控、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卫生计生、农业、质检、林业等部门要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准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要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
  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各地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八、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
  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九、强化政府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任务。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尤其是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关爱。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月6日

mhcdc 发表于 2015-2-5 15:12

又是一个中国梦,给你个高帽子戴着,等真正落实再说吧

王生 发表于 2015-2-9 14:40

津贴和补助国务院直接发多好:lol

urpl-cdc 发表于 2015-2-10 09:40

真能落实吗?难!

dyjklzr 发表于 2015-2-10 11:10

期盼中,耐心等待吧,毕竟有了一线希望。

dyxjw 发表于 2015-2-10 14:24

不知这股春风何时刮倒基层。

带火不抽烟 发表于 2015-3-6 22:13

咱们退休的时候能落实就很好

dyxjw 发表于 2015-7-22 11:10

已经快半年了,一点动静都没有,真的怕是要到退休都不会落实。

zjj1231213 发表于 2015-10-15 11:12

已经快半年了,一点动静都没有,期盼中:L

dyxjw 发表于 2015-11-11 16:3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 暡2015暢7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
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
护的意见》 (国办发 暡2015暢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传染
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保障公共卫生安
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
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近年来,我省先后发生人感染高致病
— 1 —性禽流感、甲型 H1N1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疫情,艾滋病、结核
病、麻风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鼠间鼠疫、登革
热、伤寒/副伤寒、乙脑等传染病以及血吸虫病、布鲁氏菌病、
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疫情时有发生,边境地区脊灰、霍乱、登革
热、疟疾、麻疹等输入性传染病有所增加。同时,随着全球化进
程加快,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新发传染病输入风险
明显增加,给我省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广大防治人员在
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
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
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各
地、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
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
障,完善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
益。
二、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
定,对参加传染病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
施。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违反防护规定,擅自或强令他人 (或
机构)在没有适当个人防护的情况下进行现场工作。所有从事传
染病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个人防护培训和定期演
— 2 —练,临时动员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在受到合格的个人防护培训并
配置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二)在调查处置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如遇接触传染病病例、
疑似病例以及病例的有关污染物;采集、保存和运输病例的有关
标本;接触可疑的媒介物;遭遇生物恐怖袭击;不明原因疾病,
特别是怀疑为严重的呼吸道传染疾病等情形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
施。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应在标准预防的基础
上,根据疾病的病原体种类和传播途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
取相应级别的预防和防护措施。
(三)各级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暴露应急处置
预案,将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纳入各类传染病防控预案或方
案中,应规定发生职业暴露后的报告方式、报告途径、应急处置
措施和风险评估等。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动物防疫机构都要储备一定数量
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维护。现场调查处置使用过的设备、设
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分门别类,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消毒、清洗
后回收再使用或按照传染性医疗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
(一)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传染病专科医院建设,每个
— 3 —州市至少要有1所传染病专科医院,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
设立感染性疾病科。
(二)各口岸所在地政府要支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口
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建设标准应满足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要
求。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传染性强
和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负压病
房,配置负压救护车、负压担架等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健全医院感
染管理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重点加强预检分诊、发热门诊
和肠道门诊工作。坚决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
手卫生规范、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强化
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保障群众就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
全。
(五)承担传染病患者转运和救治任务的单位,在病人转运
和治疗期间,要根据病原体种类和传播途径等,对医务人员和司
机等采取不同等级的个人防护措施,以保障人员安全。从事传染
病患者转运和救治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个人防护培训和定
期演练。
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
— 4 —(一)加强全省医疗卫生系统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建设。各
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做好当地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的投资
安排。“十三五暠期间,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地方病防治所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建立和完善州市级
以下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和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实验室建设要
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二)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按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安全管理条例》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 《可感染人类
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
规定,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有关
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
善应对措施和有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
要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自查和定期检查制度,明确行政管理和技
术责任人,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
管。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日常监督,有效预防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疾病 (包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
室装备建设。各级政府 (含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下同)要筹集
足够专项资金,按照国家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
则,用2—3年的时间完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装备
— 5 —(优先考虑 A 类设备和数量),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仪器设备标
准要求。同时,建立仪器设备淘汰更新长效机制,在确保常规工
作开展的基础上,不断向新的工作领域拓展。
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有关人员防护
(一)各地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县级以上政
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确保
医疗废物出口通畅。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法规
规章要求,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
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
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
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各级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卫生监督机构要
加强日常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
卫生处理,包括火化或消毒后深埋等。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
终末消毒处理。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
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 6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各地要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
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和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
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
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
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
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具体执行补助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财
政厅、卫生计生委、农业厅制定,各级财政予以经费保障。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一)各地、有关部门在进行传染病导致的职业病诊断和鉴
定时,要按照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执行。
(二)要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 (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从事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实验室检测人员,医疗机构感
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医院从事传染病诊疗人员、妇幼保健机构专
兼职从事传染病防控诊疗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享受
相关的政策保障。
(三)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
— 7 —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
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四)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尽快研究将重大传染病患者医疗救治纳入基本医保范围,并通过
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等渠道,切实
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八、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
(一)省卫生计生委要定期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全省传染病疫
情信息。在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授权,
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在重大传
染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积极主动与媒体沟通,及时、主动发
布有关信息,引导舆论传播方向。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建立传染病防治和公
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协调机制,落实媒体宣传责任,大力宣传传
染病防治知识,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
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通过制定 “十三五暠健康知识传
播规划和每年健康知识传播计划,积极开展健康宣传主题日和专
题活动,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群众依法防病
— 8 —意识。要深入开展 “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暠,引
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九、强化政府责任落实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
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卫生计生、宣传等部门的任务分工。
(二)各级政府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包括传染病
防治设施维护、设备购置和维护、耗材、人员培训、监测、现场
处置工作、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及时足额拨付。
(三)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
应与储备机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地传染病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特点和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
储备计划,由财政部门在传染病防治经费中安排物资储备资金。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对药品、器械、消杀和卫生防护用品
等应急储备物资的储备,协调、调用和供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对应急处理药品、器械、疫苗等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协助有
关部门完成医疗应急物资供应的保障工作。各地要根据应急物资
的生产、市场供应、储备调价和应急需求等情况,决定3种应急
物资储备形式 (实物储备、资金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比例。
— 9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心理健康关
爱。在重大传染病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中,要重视
一线工作人员心理的感受和影响,及时发现心理异常情况,通过
心理疏导和干预,缓解心理压力,增强自我调控和适应能力,保
障心理健康。
(五)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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